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不符合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要求的,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