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未及时修缮、保养,致使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督促限期抢救修缮;拒不抢救修缮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专业单位代为抢救修缮,所需合理费用由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承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