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