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