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发展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鼓励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利用历史风貌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风貌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