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标志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