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历史风貌建筑的技术资料;(二)历史风貌建筑现状使用情况;(三)历史风貌建筑权属变化情况;(四)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