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风貌建筑的技术资料;

(二)历史风貌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三)历史风貌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四)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