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普查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