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编制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