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要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