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需要腾迁历史风貌建筑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应当按照与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协商一致的标准提供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