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需要腾迁历史风貌建筑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应当按照与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协商一致的标准提供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