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Chapter 3 保护和利用Article 19In force特殊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一般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