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持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担。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