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建设、规划、交通、农业、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