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状况、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调控和引导,实现可持续发展。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