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并对验收监测、调查结论负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