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有效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以及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