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第十条有效建设项目禁止采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应当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应当采取生态保护、生态恢复与补偿措施,预防、控制和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