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建设项目禁止采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应当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应当采取生态保护、生态恢复与补偿措施,预防、控制和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