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市供水主管部门、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