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节水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水利、环保、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和节水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