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大力推行节水措施,鼓励和支持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