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在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具备海水或者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宾馆、旅馆、饭店、度假村和住宅小区、工业区等,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海水或者再生水利用设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