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标准;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从事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

从事洗车业务的,应当采用低耗水洗车、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或者经处理的废水洗车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