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四章 节约用水第四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对污水、再生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管网和配套设施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应当按照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的范围配套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已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区域,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景观设施、洗车等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