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

尚未制定标准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节水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行业用水定额在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基础上编制,并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