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四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三条有效市节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户的用水量确定计划用水单位并公布。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供水能力、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水平、行业用水定额,于每年度十二月向计划用水单位下达下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考核。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将计划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按月报市节水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