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与用水第二十八条有效用户水费按照不同的用水类别分别装表计量。因用户的原因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照最高类别水价结算;因城市供水企业的原因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照最低类别水价结算;因技术等客观原因无法实行分别装表计量的,由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双方进行协商计价,协商不成的按照不同的用水水费的加权平均价收取水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