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用户水费按照不同的用水类别分别装表计量。因用户的原因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照最高类别水价结算;因城市供水企业的原因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照最低类别水价结算;因技术等客观原因无法实行分别装表计量的,由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双方进行协商计价,协商不成的按照不同的用水水费的加权平均价收取水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