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与用水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用户贸易结算水表并按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与用户结算水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