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与用水第二十五条有效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价申请。城市供水价格调价周期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