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将收取的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全额缴入财政设立的专户,专项用于发展本市节水事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