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与用水第二十三条有效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并实行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供水成本和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城市供水企业的利润率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市供水主管部门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