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市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