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第十六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市政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物业管理企业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居民住宅室外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室内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用户可以要求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抢修,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