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供水企业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缴纳水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