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第十八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缴纳水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