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第十五条有效用户自建的自贸易结算水表至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口的供水设施(含贸易结算水表),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和更新费用由供水企业负担。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