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第十四条有效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