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