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因城市建设确需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批,并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方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