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三十七条有效森林火灾发生在相邻两个以上行政区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火灾扑救工作,同时,将火灾信息告知相邻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并及时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上级森林指挥机构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当启动联防机制,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