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三十六条有效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转移人员等应急措施。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在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