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一)省、省辖市边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在原始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五)可能危及重要设施或者十二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需要省人民政府组织扑救的森林火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