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