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发生森林火灾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当地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火灾的处置和扑救工作。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