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森林火灾扑救实行以专业扑救队伍为主,专业扑救队伍、半专业扑救队伍与群众扑救队伍相结合的原则。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并给予经费保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及集体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林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扶持。

森林火灾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的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

森林火灾专业、半专业和群众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