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同级军事机关组成,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督促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落实,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公民森林防火意识,提高森林防火专职人员业务素质;

(四)掌握火情动态,开展火灾发生趋势会商,制定、修改扑火预案;

(五)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

(六)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部门、地区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七)监督有关森林火灾隐患整改、案件查处和森林防火责任追究;

(八)决定本行政区域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