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