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评价结果,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明确管理责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设立标志。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