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由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