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内的景物除按照规定禁止拍摄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景物,向自行拍摄的游客收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