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内经鉴定确定为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建(构)筑物若需修缮、加固或者翻建的,应当按照"修旧如旧,保留原貌"的原则,由业主在规定的期限内修缮、加固或者翻建。业主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缮、加固或者翻建的,有关部门可代为修缮、加固或者翻建,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或者由人民政府收购后加以修缮、加固或者翻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